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313号
丹妮: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与被告丹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丹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5043.02元、利息及相关费用2795.23元,自2020年2月22日以后利息及费用均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及相关费用计算标准按双方约定计算,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丹妮负担。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