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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儿媳有份吗?

发布日期:2020-05-27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胡某(女)与杨某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与公婆、小姑子共同居住于公婆自建房屋。2017年,政府对该户房屋予以拆迁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为210.73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家庭人口为户主、妻子、女儿、儿子、儿媳即胡某、孙女6人,货币补偿金额总计154万余元,其中房屋补偿95万余元,其他补偿59万余元。公婆领取拆迁补偿款后未予分割。2019 年,杨某与胡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杨某抚养。胡某将公婆、前夫杨某等5人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22万余元。

杨某一家则认为,房屋是老两口建的,建房时杨某兄妹尚年幼,其他补偿59万余元中属于胡某人口补助的部分可以给胡某,但房屋补偿95万余元与胡某无关,仅同意支付胡某8万元。

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胡某向法院申请由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计算明细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杨某一家亦表示认可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计算结果。然而,结果却大大超出了被告的预期,尽管每一项计算公式罗列详实,但这些数字还是令杨某一家万分不解:房屋补偿为何要分儿媳一份?

当事人虽系拆迁对象,但对拆迁政策不甚了解,为打消杨某一家的疑虑,办案人员仔细研究了当年《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发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性强,涉及区位、房龄、房屋结构、房屋面积、安置人口数量等众多变量,对应的计算标准也不尽相同。根据上述政策文件规定,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35平方米,是否高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对应的计算标准相差甚多。而本案中,胡某虽非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但其作为被征收家庭户成员,享有相应的拆迁人口安置权益。被拆迁房屋面积210.73平方米,恰好超出6人标准补偿面积210平方米(人均35平方米*6人),可得房屋补偿金额95万余元。若按5人标准补偿面积175平方米计算,可得房屋补偿金额83万余元,差额部分则为胡某应享有的房屋补偿的利益。

本案系因离婚引发的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为妥善化解纠纷、缓和双方关系,办案人员在庭审开始前,对每一项计算公式上每一个数字的由来与政策条款进行对照解释,还在案涉房屋面积及附属设施不变的情况下,假设不同安置人口数量可得补偿款金额进行计算比较,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疑问也一一进行详细解答,最终促使双方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

 

 

作者:综合审判庭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