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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事实不合理 细致调查获调解

发布日期:2020-05-29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与借款合同、借条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产生,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劳务、承揽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亦可形成欠条。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对方要求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一旦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发生,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综合审查其他事实和因素,采取更谨慎审查态度作出最终认定。

近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杨某诉称被告高某于2014年10月向其借款10万元,后陆续归还8.5万元,现剩余1.5万元借款不予归还。庭审中,高某代理人对杨某主张的借款一事不予认可,并向院出具借条四张,以证明本案欠条的形成事实。庭后承办法官向高某本人进行核实,高某本人对欠条载明的金额予以认可,但对借款事实有异议。鉴于借贷事实的不明确,承办法官决定二次开庭,通知原、被告本人均需到庭。庭审中,被告陈述是因为原告表示其处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为换回借条才出具的欠条。经过双方陈述,承办法官发现原告与被告丈夫曾经有过借贷行为,但现双方对借贷事实是否与被告有关各执一词。基于这一争议,法官更加细化庭审,最终原告认可欠条是由之前的借条转换而来,但原告对“欠条”换“借条”以及之前借款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承办法官遂告知原告虚假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细致调查与庭审,原、被告双方协商均同意调解结案,希望彼此间的纠纷案结事了。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绝大部分争议主要表现在借款行为真实性、是否实际交付以及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方面。因此对于出借人来说,除提供借款人签名的借款凭证等书面文件外,还应当对款项出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过程和事由进行说明,以审查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借款事由是否真实合法等情况。而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借贷事实没有真实发生,不要随意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债务凭证,以防给自己带来巨大麻烦。

 

                                      作者:立案庭   蒋能慧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