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1016号
徐烈豹:
原告王祚月诉被告徐烈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祚月起诉:1.判令徐烈豹支付王祚月本金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8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徐烈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