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921号
陈必祥:
我院受理原告朱依亮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依亮起诉:1、判令被告陈必祥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朱依亮工程款10万元;2、判令被告陈必祥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