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60号
许彩俊:
我院受理原告管景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许彩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管景旺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许彩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管景旺违约金1000元。
三、驳回管景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管景旺负担124元,许彩俊负担948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208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