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451号
张兴权、张爽:
我院受理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张兴权、张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张兴权、张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自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406.25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8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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