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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8民初1193号曾艳艳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30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2020)皖0208民初1193号

曾艳艳:

    我院受理原告石国银诉被告曾艳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石国银起诉: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决婚生子石浩然归原告石国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十八周岁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