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1182号
胡益欢:
我院受理原告汪燕诉被告胡益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燕起诉: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决婚生女胡甜心、胡可樱归被告胡益欢抚养,原告汪燕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