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413号
杨水香:
我院受理原告骆君伦诉被告杨水香、杨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杨水香、杨仁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骆君伦借款本金44.75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骆君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8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2020)皖0208民初413-1号民事裁定、(2020)皖0208民初413-2号民事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