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679号
王平:
我院受理原告施淋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施淋淋借款37747.5元;
二、驳回原告施淋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735元,原告施淋淋负担400元,由被告王平负担1335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208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0)皖0208民初67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