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执866号
张超、易鹏初:
本院受理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2019)皖0208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8执8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20)皖0208执8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解除对被执行人湘阴县湘城农机有限公司、易佩娥、刘跃军、张超、易鹏初、刘虎成所有的价值人民550455.1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