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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8民初1621号潘美静、孙图翔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09-18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告

(2020)0208民初1621

潘美静、孙图翔: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美静、孙图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潘美静、孙图翔偿还贷款本金44759.16元,利息5269.15元,罚息29033.94元,复利3614.58元,共计人民币82676.83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71224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630日),自20207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牌号苏AG8L36,车架号LVTDB24B7EC075575)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芜湖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人:郑欢峰

办公电话:0553-391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