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1129号
陶超群:
我院受理原告胡海波与被告陶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陶超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胡海波借款本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陶超群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208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