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1839号
吴木水、吴菊香: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与被告吴木水、吴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木水、吴菊香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190000元及相应利息11531.75元、罚息及复利19426.58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5日,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2. 吴木水、吴菊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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