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1881号
陈玉梅:
原告董光胜与被告陈玉梅债权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光胜起诉: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所欠款项人民币57973元整。利息人民币18551.36元(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8月9日,32个月。月利息1分)同时判决被告支付以人民币76524.36元为基数自诉讼日起至该款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计:76524.3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