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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记

发布日期:2014-12-30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鉴定意见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形式,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重要意义,而鉴定人作为出具鉴定意见的主体,对鉴定分析及鉴定意见最为了解,也最有发言权。因而,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够保障案件审理活动的顺利运行。

我院受理的杨某某诉关某某、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杨某某诉称关某某因驾驶不慎拉倒路边电线杆后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导致杨某某房屋损坏。事故发生后,关于房屋的修复费用,双方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原因在于原告的诉请与被告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评估的价格相差甚远。为查明案件事实,解答各方疑惑,承办法官联系到鉴定机构,希望鉴定人可以出庭对鉴定结果进行说明。庭审当天,鉴定人如期出庭,面对原告代理人的多番询问,鉴定人有条不紊地从专业角度就鉴定依据、鉴定分析过程等向法庭作了详细的说明。

从幕后到台前,鉴定人不再只是埋首分析给意见,而且需要出庭释明并形成专家意见。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七十八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然而,我们在法律实务中往往只重视对书面鉴定报告的审查,却忽视了鉴定人出庭对于鉴定意见进行阐释的重要性。首先,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将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用通俗日常的语言进行表达,使当事人能够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从而使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信服;其次,鉴定程序的公正能够切实保障鉴定内容的客观真实,只有鉴定人本人出庭并阐明缘由,才能使诉讼中的鉴定程序得到很好的监督,以此增强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再次,鉴定人出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提高法官办案质量和庭审质量也是一个很好的举措。

总而言之,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及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促使鉴定过程透明公开,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最终实现司法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三山法院  唐欠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