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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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改动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4-05-2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审查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发现一件蹊跷的事情,经过立案法官的细心谨慎处理,前来起诉的姚某的谎言不攻自破。

家住鸠江区的贾某55一大早就来到三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起诉家住三山区的姚某归还近百余万的民间借贷纠纷,原本是一件很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但贾某第一天前来,向立案法官提交了借条等证据材料外,还提交了一份署名为贾某和姚某的补充协议,内容为:双方借款如发生争议,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有了该约定,立案法官告知贾某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退回起诉材料。56日上午,贾某又持有上述材料前来起诉,但补充协议的内容变更为:双方借款如发生争议,由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字之差,变更了管辖权,但补充协议的落款日期仍然是原日期。立案法官询问上述变化的理由时,贾某告知:因为双方都希望由三山法院管辖本案,遂于5日晚上协商重新拟定了一份新的补充协议,并保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为证据发生变化,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立案法官表示要向姚某核实情况,遂没有当日立案。57,贾某一大早来到我院再次要求立案,并第三次提交了补充协议,该协议再次产生细微变化,内容与第二份协议一致,但落款日期提前到借款当日。贾某称该修改是56日晚上姚某在场的情况下再次修该的,并要求立案法官当日立案,并对立案法官要求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提议置之不理,认为虽二次改动证据,但只是为了纠正证据中存在的错误,证据真实,无需核实。立案法官认真听取了贾某的理由,为其制作谈话笔录,针对贾某谈话中提到的“姚某连续三天都能联系到”的细节,告知贾某,待向姚某核实案件情况后再予立案。

后立案法官根据贾某提供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姚某,电话告知贾某配合联系姚某时,贾某电话答复表示不再起诉姚某。

(立案庭  薛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