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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递送达中的“两高两低”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日期:2014-05-2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当前,使用法院专递方式送达因方便快捷逐渐成为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经过对三山区法院文书送达方式调研发现,这一送达方式日益暴露出一些的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审判工作的效率性,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需要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是邮寄送达适用率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邮寄送达以直接送达有困难为前提。由于三山区法院位于城乡结合部,辖区农业人口占90%以上,农民外出务工现象较为普遍。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常年在外务工,在审判实践中办案人员为了审判程序的快速进行,往往首选邮寄送达。同时也因有些案件完全可以使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为了图方便和省事,动辄把邮寄送达作为首选方式,从而使用邮寄送达方式适用太频繁。

二是邮寄送达签收不规范发生率高。通过对该院邮寄送达签收人的核对发现有些法院专递的签收人(自然人)既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也不是本案的代理人,从网上查询的专递的签收人也未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法院根本无法判断签收人是否是送达人的家属、该家属是否成年等,这样容易影响送达的合法性。法院专递送达给单位的,签收人往往是自然人签名,但从签收人的签收状态无法确定单位是否签收,签收的自然人与单位的关系无从知晓。因签收人填写不规范的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发生的非常多见。

三是送达回执返回法院的低。《民事诉讼法》规定,邮寄送达的应当以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入卷也应当以回执入卷。从审判实践中发现,现在送检卷宗都是将邮寄凭证和网上EMS查询信息打印后入卷。邮政部门仅仅对查无此人和受送达人拒收情况的快递回执退回,对投递成功的快递,根本不见回执返回法院。虽然可以从网站上查询邮件是否妥投和投递的时间并打印出来,但这种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是否有法律效力受到质疑。

四是邮寄送达司法效率低。《民事诉讼法》对邮递人员身份的界定是作为法院受托人的身份送达,他不具备送达人的身份。邮递人送达时,会出现受送达人看到法院专递产生抵触心理,拒绝签收。在这种情况下,邮递人员只能将邮件注明拒绝签收后退回法院,而不能留置送达。法官在收到退回的材料后需要另行选择其他方式重新送达,极大的影响司法效率。邮递员的送达身份不确定,也容易导致送达人责任心不强,从而影响专递送达的应有效果。

(研究室 肖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