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被告潘某因合同诈骗被判刑,其妻张某起诉要求离婚。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积极准备去监狱开庭的各项手续。通过庭前的沟通,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抚养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调解离婚。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除了原、被告婚生子女,被告潘某在婚前与案外人汪某同居期间还生育一子潘某某,一直由被告抚养,被告入狱后潘某某随爷爷奶奶生活。为了防止因原、被告离婚而导致被告服刑期间潘某某无人抚养,承办法官到潘某某所在村集体及其家中走访,确认其爷爷奶奶愿意抚养且有抚养能力,潘某某的正常生活及学习不会受到影响。
本案件中虽然潘某某的抚养问题不是此次离婚案件需要审理的范围,但是承办法官从群众利益出发,灵活办案,妥善处置可能引发的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民一庭 刘庆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