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中午,一位老人颤巍巍地走进三山法院,向法官递上了撤诉申请,并紧握着法官的手,再三表示感谢。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七十多岁的徐某甲是某县医院的医生,长期工作居住在县城。其父母生前住在峨桥镇一村民小组,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有三间房屋及附属设施,该房屋与徐某乙房屋相邻,两家同姓又沾亲,关系一直相处很好,达到不是一家却亲如一家的程度。徐某甲的父母晚年经常到徐某甲所在的县医院住,自家的房屋就经常空置。1990年左右,徐某乙因为自家的孩子都长大了,房子不够住,就与徐某甲的父母商量,将徐某甲父母的老房子拆掉,重新建三间正房和一间披厦,其中两间给徐某乙的儿子结婚住,徐某甲的父母住一间正房一间披厦。2000年左右,徐某甲的父母相继病故,徐某甲就将其父母居住的房子锁上,把钥匙交给徐某乙,请他代为看管。此后,徐某甲就一直居住在县城未回村里。2015年,因房屋被拆迁,徐某乙领取了全部的拆迁补偿款68万多元。徐某甲知道后,立即找到徐某乙要求得到一部分拆迁补偿款,双方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村干部多次调停也不起作用。2017年3月,徐某甲向三山法院起诉,要求徐某乙返还拆迁补偿款14万元。
三山法院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都是七十多岁的老年人而且是老邻居,以前关系也都不错,促成双方和解是比较好的方法,同时从案件事实来看,原告也确实可以主张部分拆迁补偿款。于是法官积极联系原被告,向双方解释了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引导双方的心里预期,并充分利用双方亲友的力量,积极促成和解。通过法官的努力劝说,原告作出让步,降低了诉请,被告也在法院的调解和亲友的劝说下直接给付了有关的款项,并要求原告一定要撤回起诉,就当是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于是就发生了开头原告来法院撤诉的一幕。
作者:研究室(审管办)郑欢峰 编辑 范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