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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发布日期:2017-06-22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原告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引起上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表明权利人否定了诉讼权利的行使,放弃了请求法院依法对某一实体权利予以保护的要求。按照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视为不发生起诉的效果,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起诉后撤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可见,诉讼时效从起诉之日起已经重新计算,法律并未为其创设附加性、限制性条件,诸如起诉后或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文书前不得撤诉。权利人已通过法院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义务要求,其真实的请求权利救济的意思表示并未因撤诉而自动消失,权利人的撤诉行为也不可能溯及已经形成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而,起诉后撤诉的当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该制度一方面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法定事由,在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只要其向法院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当即中断,当事人对自己所欲主张的权利即拥有了新的诉讼时效期间。此外,诉讼时效制度虽然对权利人主张权利作出了期间限制,但也要谨防其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如果认为原告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不当然中断,那么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就加大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公告费、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等)。综上,原告起诉后撤诉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这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作者:研究室(审管办)梁巧凤  编辑  范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