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司法为民

巡回法庭进乡村,赡养纠纷得化解

发布日期:2017-07-18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部分赡养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较为淡漠,把赡养父母当作生活负担,因赡养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愈加频繁。

623日我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江甲、江乙、江丙、江丁赡养纠纷一案,承办法官方慧仔细查阅卷宗后认为:处理该类案件不能仅仅针对原告的诉请,还应考虑更深层次的情感因素,因为赡养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剪不断的血缘关系。承办法官在与当地村部、司法所反复沟通后决定下村开展巡回法庭进行审理,希望能更清楚了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化解原、被告之间的心结,进而更合理的处理纠纷,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让更多的人明白赡养老人不仅是美德,更是一种义务。

承办法官来到原告家中,亲切的与老人交谈,了解老人的苦衷;老人对四个儿子不赡养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极大的委屈和愤怒,被告也向法官阐释了其没有支付赡养费的理由和自己的苦衷,双方气氛一度剑拔弩张。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虽然很大,但也不是不可调和,于是开始组织双方调解,因为调解能更好的化解纠纷,落实司法为民工作。在了解清楚原、被告之间存在的问题以及双方的矛盾点,承办法官对原、被告采取了各个击破的调解方案,分别谈话做工作,调解工作整整进行了四个小时,在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和正确引导下,原、被告的态度都有了很大程度的软化,最终被告愿意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并立刻支付给老人之前看病的医疗费,也承诺每月支付赡养费,老人感到落泪,至此老人赡养问题得以解决,矛盾得以化解,亲情得以维护。

百善孝为先,希望每一个子女能从心底孝顺父母,不要上升到法律层面贻人笑柄,也愿每一个老人能安度晚年,享天年之乐。

       

                       作者  民一庭  徐倩倩  编辑  范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