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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庭前做工作,法官调解促和好

发布日期:2017-07-20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531日,我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与被告从相识到登记结婚时间短暂,彼此不够了解;又因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向我院提交答辩状,称其不愿意离婚,二人的矛盾都是家庭琐事;书记员在庭审前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原告,经过与原告的交谈了解到,原告并非对被告完全没有感情,其不满之处在于被告没有主见、凡事不和原告商讨。庭审前书记员将前期了解的事实情况向承办法官做了汇报。719日开庭当天,经承办法官耐心劝解,被告了解到自己的不足之处,表示今后遇事要多和对方沟通、珍惜家庭。原告见被告态度诚恳,表示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双方最终调解和好。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当了解到婚姻症结所在,双方应对症下药,互相沟通解决,而不是一味争吵和埋怨。

书记员是协助法官处理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与当事人接触较多。在该起离婚纠纷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庭审前与原、被告多次交谈;了解原、被告的心路历程,为该案件的调解成功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者:民一庭  陈宁  编辑  范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