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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纠纷仍难断,一次判决化积怨

发布日期:2017-08-25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7822日上午,张某某和赵某某一起来到法院,就张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主动来法院办理自动履行手续。张某某依照法院判决将30000元现金交给赵某某,赵某某领款后出具了收条。至此,两人纠结近两年的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201410,张某某与赵某某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201412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结婚登记当日即20141217日共同签订了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某某、赵某某购买镜湖世纪城新里海顿公馆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634156元,首付款191156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151156元,另外的首付款 40000元通过赵某某的账户支付。剩余购房款443000元由张某某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赵某某归还贷款5000元,其余贷款一直由张某某按月偿还,目前贷款尚未还清。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张某某与赵某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52月开始分居。20151026日,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赵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经本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张某某于2016627日再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准予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但该判决对镜湖世纪城新里海顿公馆房屋未作处理。张某某、赵某某均认可镜湖世纪城新里海顿公馆房屋已经办理交付,物业费由张某某支付。赵某某庭审中自认,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前没有共同生活;在结婚登记当日买房,系其同意和张某某结婚的条件。赵某某提交的银行汇款记录,显示该账户于20141217日存入40000元。因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导致房屋产权无法登记。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属其个人所有。赵某某则主张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未果。之后经过对案件事实的仔细分析,以及对案件证据的判断和认定,加之日常经验法则,张某某、赵某某于结婚登记当日签订镜湖世纪城新里海顿公馆房屋购买合同,与赵某某陈述的择偶要求相印证。赵某某主张从其账户中支付的房屋首付款40000元系其个人出资,张某某对此表示40000元系由其存入赵某某的卡里,由赵某某刷卡支付。根据赵某某提供的银行汇款记录,该40000元系20141217日购房当日存入银行账户,结合张某某和赵某某的陈述,以及通过常理判断,推定40000元系张某某的个人财产出资。故涉案房屋的首付款191156元均系张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另房屋贷款中除赵某某偿还的5000元,其余部分均由张某某个人偿还至今。张某某与赵某某虽在结婚当日共同签订了购房合同,但两人婚后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承担合同主要付款义务的系张某某个人,故镜湖世纪城新里海顿公馆房屋的实际买受人为张某某,该房屋应属张某某个人财产。为了平衡双方利益,考虑到张某某与赵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经济上也有混同,且赵某某归还贷款5000元,购房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贡献。酌定张某某给予赵某某补偿30000元。故判决涉案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酌情补偿赵某某30000元。

案件判决后,张某某激动地向主审法官表达了谢意,认为案件判决公平公正。而赵某某也接受了判决结果,表示与张某某的纠纷终于可以画上句号。两人一同来法院办理了补偿款给付手续。张某某还向主审法官送来一面锦旗。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针对这起家事纠纷,主审法官秉承着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以有利于财产价值实现最大化为追求,判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兼顾平衡双方利益,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做到了胜败皆服。

 

 

 

姚娟

                        2017-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