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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共同债务之新规

发布日期:2018-01-26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曾多次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展开调研,并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但该规定显然仍不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各地法院判决不一,导致司法权威受损。
    此前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针对的是当时社会上存在的为规避债务而假离婚的现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存在相当多的夫或妻一方串通第三人虚构债务,抑或是夫或妻一方在外大量欠债但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果却导致另一方为其扛债的现象,也因此产生诸多矛盾纠纷及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只有短短四条,却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内涵包括:1、明确夫妻共签及合意举债,系当然的夫妻共同债务;2、家事表见代理,债权人无需举证;3、非家事举债,明确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上述规定既符合法理也具有科学性,特别是非家事举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规定既符合合同相对性的理论,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更能避免司法审判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尽管只有短短四条,但内涵极其丰富,需要仔细理解。关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的外延,还需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实施,也提醒和告知广大债权人,出借大额资金需谨慎,事先要征得债务人配偶同意,否则日后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有风险!
                   

                 作者:民一庭 姚娟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