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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法院人性化执行 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316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对申请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进行权衡后,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每月一半工资用于偿还申请人丁某,直至债务清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9年至2011年,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丁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22月份。到期后,丁某催要无果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王某却未履行调解书内容,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这时向法院提供线索,王某系某机关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按月领取工资。执行法官依线索到被执行人单位了解情况,单位负责人向本院介绍了王某情况,其工资是由月基本工资和年度考核绩效工资组成。王某每月工资扣除社保金、公积金等费用后,实发工资大约3000元不到。且王某家庭负担较重,离异后幼子需抚养,年迈的母亲也需他来赡养。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组成合议庭讨论,一致认为被执行人虽负债未清偿,但应依法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遂作出上述裁定。同时为了化解矛盾,执行法官在送达执行裁定时,又就为什么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每月实发工资的一半分析给双方当事人听。在法官的释法剖析下,双方当事人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都赞成法官的观点与做法,该执行措施取得了很好执行效果。

(执行局  俞红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