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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执行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申请人: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40200664214028G

法定代表人:张朝峰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日清,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汀孟村小各自然村22号,常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绿地小区,身份证号:340207196802290013,电话:13955399215。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日清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早以(2015)三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依法生效判决,判决被申请人王日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0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3年5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4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人民币6874元,被申请人负担6700元(申请人已垫付)。

  因被执行人王日清对贵院生效判决文书置之不理,申请人即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申请人并未按期履行,拒不配合贵院执行局履行其应尽义务,致使申请人判定的合法权益至今分文无法兑现。

为扩大贵院获取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来源,使得本案早日得以执结,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向社会发布举报申请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一)、悬赏金的计算方式:凡向法院提供该被申请人下落并被法院依据该下落找到被申请人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凡向法院提供该被申请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另外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在法院公告栏和被申请人住所地处张贴,也可以在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发布。

(三)、悬赏金承诺:若有案外人提供被申请人真实有效的的线索,且满足上述第一款“悬赏金的计算方式”相关条件的,申请人自愿承担该笔悬赏金费用。

申请人先申请如上,望贵院予以核准!

此致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