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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 “老赖”终获刑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被告人汪某无视法院裁判文书,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后仍向法院隐瞒事实、转移财产。近日,被告人汪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9月26日,三山区人民法院以(2012)三民二初字第99号判决书判决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某某,被告人汪某之妻)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常熟市顺天经纬编有限公司货款1305939元,芜湖市威能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汪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鹏锐公司与威能公司其实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均由汪某负责。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汪某为方便其出口退税款到账,并向法院隐瞒这一情况,称其需要发放工人工资,向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解冻鹏锐公司与威能公司的账户。同年4月28日,三山区人民法院解除对鹏锐公司和威能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2013年5月10日,鹏锐公司在兴业银行的账户进账出口退税款1042556.98元。当日被告人汪某指使会计汪某某将其中的1042000元转至威能公司账户,又从该账户转账1000000元至汪某的个人账户。收到该笔款项后,汪某陆续将1000000元转移。截至2014年12月10日,法院共执行到位482652.12元。

另查明,2015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汪某被常熟市公安局沙家浜派出所民警抓获。

本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是三山法院首例审理的拒不执行判决案。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当事人及办案法官,很多被执行人不是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抱着“能赖就赖、能拖就拖”的侥幸心理拒不执行。造成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是打击力度不够。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强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力度,在原有法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老赖”问题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固必将对该种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三山法院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