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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

拍卖等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两级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内专业机构实行诚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安徽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为技术处。负责统一办理我市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依法对专业机构的受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协调。各基层法院可配备专职人员协助技术处对本院相关案件的上述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成立相应的技术部门,在市中院技术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庭、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委托事项的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报技术处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的专业机构。已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责任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全市法院司法鉴定统一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业机构入册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处。负责统一编制我市两级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对入册的专业机构按照《安徽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内专业机构实行诚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实行动态管理,并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章  接收、审查、立案

第六条  芜湖市法院系统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审理或执行案件过程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表内相关内容填写应详细全面,附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市中院技术处。

第七条  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提交的对外委托事项申请书;

(三)诉状副本或申请执行书及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副本;

(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当事人双方首次申请的除外);

(五)法医类鉴定提供原始病历等资料、物证及声像资料类提供相应的检材等资料、其他类鉴定根据个案确定提供的资料、评估类提供标的物权属证明及实物现状说明等资料、审计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委托需提供相应的财务帐册和票据凭证等资料;

(六)其他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对外委托拍卖或变卖的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提交的拍卖或变卖某标的物申请书;

(三)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及执行(拍卖或变卖)裁定书;

(四)拟拍卖或变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或双方当事人协议不经评估自行协商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五)评估报告和执行(拍卖或变卖)裁定书送达回证;

(六)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权属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七)拍卖或变卖财产现状及瑕疵情况调查笔录或说明;

(八)如委托变卖的,尚需提供既往最后一次流拍报告;

(九)其他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对外委托的接收、审查、立案工作由市中院技术处的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对外委托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案件,向申请方当事人发出预缴费通知(非委托本院名册专业机构的特殊案件除外),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预缴费用的,则于缴费后1个工作日内,由收案审查人填制《对外委托工作立案登记表》报技术处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立案登记。

第十条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原移送案件承办人或相关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应的材料。逾期不能补充相应的满足对外委托项目需求的必备材料的,或逾期无故不能预缴相应费用的,则一律视为撤回对外委托申请,不予立案对外委托。

第十一条  市中院技术处负责人指定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监督、协调员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

主办人负责接收案件,保管对外委托的卷宗等材料,按照委托要求收集、制作相关文书材料,协办人应积极配合主办人共同完成对外委托工作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十二条 选择鉴定、检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非本院入册专业机构,实行指定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选择评估、审计、拍卖专业机构,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主办人员收案后,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决定选择专业机构方式。

鉴定、检验类委托案件,从最新颁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按就近、择优原则采取指定方式选择相应的专业机构,并报技术处负责人在廉政监督员的参与下合议确定。上述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在我院入册的享有优先权。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则采摇号方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名册中各选2个同类型相应专业机构进行公开摇号,机构确定后的委托费用由机构提供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对本院委托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评估、审计、拍卖类委托案件一律采公开摇号方式,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本院入册机构中选择。需要对异地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由技术处从财产所在地法院名册中采公开摇号方式选择或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办理。

指定破产管理人案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办理。

特殊、疑难案件的对外委托事项,在名册中没有相应专业机构的情形下,由技术处在相邻地、市法院名册中或网络中搜索,通过咨询、协商方式充分了解相关机构相应的资质条件,是否接受委托等,同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也可向技术处提供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信息,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技术处负责人在廉政监督员的参与下合议确定予以指定委托。如有两家同类机构以上的可采摇号方式选择。

通过上述方法难以查找到相应专业机构接受委托的情形,应当由技术处告知移送法院或部门不予立案委托。

第十四条 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具有回避情形下,即为相应对外委托案件选择的专业机构。

第十五条  主办人确定选择专业机构方式后,填制《选择专业机构记录表》,对指定方式选择专业机构的案件,于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专业机构,并出具相应的《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委托书》,送达给移送案件的承办法官或相应的专业机构。对以随机选择方式选择专业机构的案件,于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摇号时间,并制作《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通知移送案件法院或部门(通过全省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网上信息”栏采电子方式送达至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收件箱),由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公开摇号,并在《选择专业机构记录表》中签名确认。同时应当通知中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当事人不到场的,可制作《选择机构情况告知书》采上述电子方式送达至移送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由承办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随机选择方式确定专业机构后,主办人于当日制作相应的《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委托书》送达给被确定的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向非拍卖类专业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委托要求、委托期限、送检材料、违约责任,以及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向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存在的瑕疵、拍卖保留价(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或当事人协商价)、保证金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写明对标的物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并附有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物清单及评估报告复印件等文书资料。

第十八条  主办人向专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委托拍卖案件除外)。委托费用主要由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协商,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照行业最低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进行。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主办人进行调解。以标的物评估价值为基数收费的,超过案件诉讼标的额部分不得计收费用。在合理费用范围内,专业机构不同意的,则报技术处负责人批准重新选择其他机构,并暂停其一年的参与摇号资格。当事人不同意的,则视为撤回对外委托,不再选择其他机构,并报技术处负责人批准终结委托作结案处理。

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由专业机构与交费当事人签订确认协议,报技术处备案。主办人于收到协议当日,根据协议价扣除已预缴费用向当事人发出缴费通知。由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委托费用交付至市中院指定帐户中。逾期无故不缴纳委托费用的视为撤回对外委托,报技术处负责人批准作结案处理。技术处不再就同一事由立案对外委托。

公诉案件的对外委托费用在人民法院的预算费用中支付。

第十九条  所有对外委托案件,一经立案,对外委托过程中,出现因当事人原因撤回或视为撤回对外委托的情形时,己产生的必要费用(应有相应的凭证)由责任方当事人承担,已预缴费的由主办人从预缴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权利人,剩余的费用退回原缴费人。

第二十条  所有费用往来由市中院财务统一管理。所缴费用统一进入市中院指定专户,技术处负责登记备案。需转出时,由权利人申请,主办人层报技术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交院财务转帐。

第四章 监督协调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指派专家名单及资质、注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技术处。主办人应当审查专业机构专家的专业、执业资格,对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或不在该专业机构注册的专家应当要求换人。专业机构坚持指派不具有资质的或其他专业机构专家从事委托事项的,经技术处负责人批准后撤回对该机构的委托,重新选择专业机构。并对该机构采取停止一年的参与摇号资格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外委托的案件需要勘验现场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报中院技术处,由主办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移送案件承办法院或部门派员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专业机构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由现场勘验专家、双方当事人或见证人、主办人或移送案件承办人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一式三份,分别报技术处及移送案件法院或部门附卷留存。

第二十三条 需要补充材料的,专业机构应及时通知技术处指定的主办人,由主办人接通知后当日通知移送法院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补充的材料须经法庭质证确认或主办法官审核签字。当事人私自向专业机构或专家个人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出具报告初稿,送交移送案件法院或部门承办人。需要听证的,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处主办人、专业机构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做好记录。对报告初稿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据和书面材料,期限由主办人根据案情确定,最长不得超过l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及证据材料,专业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主决定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需要进行调查询问时,由移送案件法院或部门派员与专业机构共同进行,专业机构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专业机构应当在到期日前5日内向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主办人审查后,理由充分的,填制《对外委托延长期限呈批表》层报技术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理由不充分或调查不实的,或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工作的,应终止委托并收回委托材料,报技术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其他同类专业机构,并对该机构采取停止一年的参与摇号资格或从名册内除名。已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完成工作后,应当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并附该机构资质证书和专家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执业许可资料,加盖机构和专家印章,一式四份(当事人超过2人的按超过人数递增)送交技术处,由主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后送达移送法院或部门承办人(留存一份归档)。报告送达3个工作日内,根据专业机构转费申请,由主办人填制《对外委托费支付审批单》层报技术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交院财务办理转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外委托拍卖案件时,主办人与协办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拍卖师执业资格;

(二)监督拍卖展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拍卖期限发布拍卖公告;并对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

(四)检查拍卖人对竞买人的登记记录;

(五)审查竞买人有无按规定向人民法院预交不低于评估价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价百分之五的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的除外);

(六)审查拍卖人是否就拍卖标的物瑕疵向竞买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七)定向拍卖时审查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八)审查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九)审查确定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应为评估价,第二次或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的降幅应不得超过前一次保留价的20%,动产最多拍卖两次,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可以拍卖三次。

(十)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审查对剩余财产的拍卖是否符合规定;对不可分或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监督拍卖机构是否采用了合并拍卖的方式;

 (十一)审查是否有暂缓、撤回、停止拍卖的情况出现;

(十二)拍卖成交后,监督买受人是否在指定期限内将价款交付至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十三)审核拍卖报告的内容及所附材料是否全面妥当;

(十四)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拍卖机构对在芜湖市(含三县)内拍卖的标的,应当于拍卖7日前(动产)或15日前(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在《芜湖日报》或《大江晚报》上先期公告。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如需扩大影响,则应另行刊登它报,或通过网站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公告发布后当日,将发布的公告凭证分别提交中院技术处和移送法院或部门承办人。并通知主办人、承办人及双方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参加拍卖会现场。对重大案件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拍卖现场进行全程摄像,刻录光盘,提交一份给技术处留存附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的,公告费由拍卖机构承担,拍卖机构可以按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拥金。200万以下的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免收委托方拥金,预收的费用由主办人退回缴费人。拍卖不能成交的或公告后撤回拍卖申请的,则由预缴费人从预缴费中垫付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垫付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应及时制作《拍卖结果报告》,拍卖成交的需附相关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师执业资格及注册证、拍卖师拍卖现场照片或音像制品等资料送交技术处和案件承办人。

第三十三条  主、协办人应协调完善拍卖成交后的财产转移等手续。

第五章 结案归档

第三十四条 对外委托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拍卖结果报告等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终结委托的方式结案。

第三十五条 以出具报告形式结案的,主办人应在收到正式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报告和支付委托费用等手续。20日内将整个对外委托过程收集的材料进行整理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制作《对外委托结案审批表》报技术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对外委托:

(一)申请人撤回委托的;

(二)申请人逾期无故不缴费的;

(三)当事人逾期不配合致相关委托工作无法开展的;

(四)无法获取必要材料的;

(五)其它情况致使委托事项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七条 终结对外委托的,由主办人制作《终结对外委托报告》报技术处负责人审批后分别报送移送法院或部门及委托机构。并在20日内办理结案归档手续。

第六章 编制与管理人民法院专业机构、专家名册

第三十八条  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的编制,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名册中同专业的专业机构应不少于3个,同专业的专业机构不足3个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凡自愿申请进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应当填写《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向技术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专业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和既往主要业绩等原件和复印件;

(六)机构所属行业对其年检文书及复印件;

(七)经营场所证明、章程、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照片等;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专业机构入册必备的条件:

(一)取得相应行业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

(二)有相应行业要求达到一定数额的已持有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自己的名称、经营场所和章程;

(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已取得相应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书;

(六)已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有效《收费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技术处收到专业机构提交的入册申请书及相应的文件资料后,由技术处负责人组织办公室全体成员对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召集该机构负责人及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分别以机构或个人名义作从业演说,由全市法院司法鉴定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和专业机构入册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采十分制进行评分,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得分作为该机构的最后得分,高于6分(含本数)的机构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通过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复审后报全市司法鉴定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进入名册的专业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列入名册的专业机构及所属机构的专家应当遵守行业规定、《安徽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内专业机构实行诫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审核,并向技术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总结报告、登记机关及行业年检情况;

(二)专业机构名称、资质、经营地点等事项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事项的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技术处收到各专业机构提交的年审材料后,由负责人组织办公室全体人员进行审核。同时向本院和所辖基层法院各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征集上年度所委托专业机构的执业诚信情况,对征集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出具年审报告。召集专业机构参加全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由各专业机构作上年度受委托业务工作报告,技术处作年审工作报告。由全市法院司法鉴定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及专业机构入册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对参加年审的所有专业机构设置相关考评项目按十分制进行评分,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得分作为该机构的最后得分,前三名将被授予“诚信机构”称号,评分低于6分(不含本数)的机构,将被除名。被停止一年参与摇号的机构自被停止次月起至本年度12月末或自年度元月始至被停到期月止超过六个月的取消其当年度年审资格,视为0分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通过年审评定合格的在册专业机构、被评为“诚信机构”或被除名的专业机构,本院将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每年度审核时间为下一年度的7月1日至10月31日。每年度11-12月份至少召开一次全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审议在册各专业机构上年度受委托工作及年审工作报告或对申请入册机构进行评审、研究其他相关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由领导组组长决定。

第四十六条  自愿退出名册的专业机构,应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递交书面材料,经全市法院司法鉴定统一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从名册中除名。不参加年审的专业机构,视为自动退出。

第七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主办、协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

(四)本人的近亲属在将要选择的相关类专业机构工作的;

(五)向本案的当事人推荐专业机构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八条 主办、协办人有回避情形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报技术处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九条 发现专业机构或负责人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时,主办、协办人应向技术处负责人提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的建议,由技术处负责人批准后重新选择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的承办技术人员有回避情形的,主办、协办人应当要求专业机构更换承办人员。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在知情后主动向技术处提出回避申请。经技术处负责人审批后,实行回避。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五十一条  列入名册的专业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报告承担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可视情形责令纠正、暂停委托、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分、从名册中除名。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对外委托业务的;

(二)有回避情形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在受托工作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的;

(四)与案件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程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结论报告严重错误的;

(六)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受委托业务的;

(八)无特殊事由,未按通知要求履行出庭等义务的。   

第五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者因主观故意造成结论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主办、协办人在对外委托案件协调、监督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有回避情形时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的,参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一)泄露审判机密:

(二)要求当事人选择某一专业机构:

(三)与专业机构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接受当事人或专业机构的吃请、钱物等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或故意不作为;

(六)未经技术处同意擅自对外委托;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l日起施行。原2008年制定的《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日废止

 

注:《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附后

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

(用于会计、审计、工程、评估、拍卖、指定破产管理人类)

案  号

 

案   由

 

涉案标的

 

委托类别

 

简 要

案 情

 

委托目的

要求

 

提供材料

目录

 

 

 

 

 

 

 

 

 

 

当事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移送业务庭

 

承办人或专职人员

 

移送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移送法院或部门领导意见

 

移送法院或部门印 章

 

按收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人

 

 

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

(用于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案件)

案  由

 

鉴定类别

 

案    号

 

首次申请

鉴定人

 

重新申请

鉴定人

 

简要案情

 

 

委托要求

 

送检材料

(首次鉴定书、病历等)

 

被鉴定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

住址

(或羁押地)

 

家庭电话

 

手机

 

委托部门

 

联系人

 

电话

 

委托法院或部门

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委托法院或部门印章)

接收日期

 

接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