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通过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竞拍获得原告某住宅区商铺承租经营权,
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承诺该商铺配套住宅小区于2014年3月份交付使用,但实际于2015年底才陆续交付,至今入住户过少,达不到经营条件,导致被告经营困难,遂拒绝支付全额租金,要求重新确定租金起付时间。
本案《房屋租赁合同》中虽约定住宅小区“计划于2014年上半年交付使用”,但并未提及以交付时间或入住比例作为计付租金的标准,另外被告也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实际交付情况。经庭后组织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调解不成,最终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
投资社区商铺,消费群体主要是社区居民,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区总体建设规划及居民消费需求能力,这就需要投资者谨慎评估风险,切勿盲目投资。
三山法院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