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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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商铺有风险 拒付租金终败诉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被告通过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竞拍获得原告某住宅区商铺承租经营权,2014212,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商铺出租给被告,用于商业零售、超市经营;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4101日起2019930止)。原告于2014年上半年将上述商铺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自2014101日起至今未付租金,原告遂于20161116诉至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承诺该商铺配套住宅小区于20143月份交付使用,但实际于2015年底才陆续交付,至今入住户过少,达不到经营条件,导致被告经营困难,遂拒绝支付全额租金,要求重新确定租金起付时间。

本案《房屋租赁合同》中虽约定住宅小区“计划于2014年上半年交付使用”,但并未提及以交付时间或入住比例作为计付租金的标准,另外被告也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实际交付情况。经庭后组织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调解不成,最终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

投资社区商铺,消费群体主要是社区居民,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区总体建设规划及居民消费需求能力,这就需要投资者谨慎评估风险,切勿盲目投资。

 

三山法院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