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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自动履行,双方握手言和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一方自动履行,双方握手言和

20141111510分,芜湖市三山区S321线10km+600m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黄某某及其妻子吴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210将肇事者叶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我院。我院对二者分别进行立案受理,经鉴定,黄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吴某某也因该起事故支出医疗费用17151.97元。庭审中,叶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均予认可,并表示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5413,承办法官姚法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对两起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叶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人民币12295.62元、赔偿原告吴某某人民币5671.97元。故叶某某应依法支付两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7967.59元。被告及其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均予认可。然而,叶某某却无法足额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赔偿义务。他自知自己驾驶不慎致他人受伤,理应赔偿,但生活确实困难,最多只能拿出13500元。经过仔细思量,姚法官认为两原告家庭困难,受伤治疗又花费了不少费用,倘若因叶某某执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双方关系彻底破裂,必然增加履行风险,而及早拿到赔偿款对两原告应是有利无害。于是姚法官拨通两原告的电话,将叶某某的请求予以转达,并对其中利弊进行分析,并最终获得两原告的谅解。2015520,叶某某在姚法官的见证下将13500元交付给黄某某,黄某某当即写下收条一份,并且双方握手言和,眉舒眼笑。至此,本案亦圆满结束。

如此,履行判决义务既考验一个人的诚信,也承载着人际和谐的良好氛围。而作为一名人民信任的法官,为双方当事人搭建履行沟通的桥梁应是义不容辞,也只有如此才能化双方之针尖麦芒为握手言和。

(民一庭 唐欠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