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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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集体利益得维护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一波三折,集体利益得维护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某村委会诉何某甲、何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诉至三山法院后,历经起诉、上诉、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后再上诉至中院裁定维持原判,终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告终。可谓一波三折。

案件起因于农村土地补偿款纠纷,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土地因河堤加固工程被征用,征地各项费用归原告所有,后经村民代表合议将涉案款项以被告何某甲名义暂存于交通银行三山支行,存单由何某甲保管。然何某甲因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有争议,便以挂失的方式取走部分征地款并转存于何某乙名下,经原告催要拒不归还。两被告辩称:原告并非本案诉争土地的权利人,被告也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且涉案土地尚未确权,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至于征地款项,取走并转存征地款系村民集体讨论决定而非个人行为,故应驳回原告起诉。双方对征地款的返还与否争执不休,各不让步,经多番组织调解仍无结果。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土地已经确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应由原告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故征用该土地产生的补偿费用应由原告代表集体统一支配和管理。两被告对征地补偿款并无支配权,两被告擅自取走补偿款并转存个人名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故应归还征地补偿款及其孳息。本判决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予以维持。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侵占、私分。即使两被告对涉案土地的权属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存在异议,也无权对集体的土地补偿款进行处理,私自取走并转存于个人名下。原告的索要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既是行使农村集体代表权的权利,也是履行维护涉案土地所有者即集体村民权益的义务。而两被告也终要为自己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担负应有的法律责任。

(民一庭  唐欠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