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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法院首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7410日,芜湖市三山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这是我院受理首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

原告为芜湖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诉称:被告芜湖某塑纱公司因急需资金周转,将一张远期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该汇票付款人为被告泰州某工程塑料公司,收款人为被告芜湖某塑纱公司,票面金额为55135.5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114日。原告按约通过法定代表人账户支付54087元至被告芜湖市某塑纱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20161111日,原告持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在付款期内向汇票付款银行交通银行泰州高港支行要求付款时,被银行以“单位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被告芜湖某塑纱公司、泰州某工程塑料公司作为该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票面金额55135.5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我院作为基层法院,一直以来所受理的商事案件基本以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常规案由为由主。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受理了数起典型的商事案件,除本案以外,前期受理的公司诉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还有近期受理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纠纷案、公司解散纠纷案等。这些新类型的商事案件审理,对承办法官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法官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力争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作者:民二庭  刘玲玲   编辑  范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