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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空头支票 诉至法院维权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俗称“空头支票”。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65月,因乙公司继续资金周转,遂将自己持有的一张5万余元远期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对价5万元。201611月,家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前往票据付款银行要求付款,却被银行以“单位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也就是说,甲公司收到了“口头支票”。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甲公司将该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江苏某公司和背书人乙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支付票据金额5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当今社会对企业的评价标准中,诚信度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每个人从我做起,社会诚信才能蔚然成风,才能营造起“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作者:立案庭  薛萍    编辑  范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