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合伙起纠纷,法官调解续旧情
近日我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原告桂某、金某与被告姜某系朋友关系,法官通过调解延续了双方之间的友情。
原告桂某、金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原告桂某与被告姜某口头约定合伙经营云南蒸汽石锅鱼店,其中桂某出资人民币240000元,姜某出资人民币260000元。2014年1月15日,桂某与姜某签订《合伙解散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不再合伙经营云南蒸汽石锅鱼店,并就合伙经营期间的财产状况等事项进行了清算,双方对清算结果予以认可。双方合伙解散后,云南蒸汽石锅鱼店由被告姜茂五个人独自经营等”。双方并于当日进行了清算,清算结果为:姜某支付桂某退伙费人民币200000元。2014年1月16日,姜某向桂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14年1月16日起,欠金某人民币200000元”。后被告姜某未支付原告退伙费,遂诉至本院。
承办法官接收该案后,便积极与原、被告联系。在开庭当天,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均为朋友关系,在与原、被告经过数次沟通过后,对双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姜某归还原告桂某、金某款项共计人民币95000元,具体履行方式为:被告姜某于
(民一庭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