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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款无人知 ,法院诉讼现原形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侵占公款无人知 ,法院诉讼现原形

近日,我院受理了朱某职务侵占罪一案,而该案的案发,却是与我院受理的另一起民事案件有关。

20144月,位于三山区的芜湖市甲公司到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象是位于合肥市的乙公司。原因是两公司签订了一批承揽合同,截至当时起诉时,双方经对账的货款尚有4万余元未支付。甲公司了解到乙公司可能有一批进账,为了使自身债权尽快得到实现,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该进账。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即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乙公司账户被冻结后,立即提出异议,表示并不欠货款。

经双方沟通得知问题症结所在。原来,时任甲公司业务员的朱某,为甲公司在外垫付了部分保证金和材料款,甲公司一直未向朱某支付。为了使自己不致财产损失,朱某遂私自将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占为己有,以备不时之需,且朱某非法占有的货款数额大于其应当从甲公司获得的欠款数额。

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甲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近日,公诉机关以朱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我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在此,法官提醒,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使用合法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切忌以身试法!

 

     (立案庭  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