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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单方补填后的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审判实践中,在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经销合同等可能反复利用的格式合同中,往往会出现一方提供包括空白条款的格式合同。双方签订后,由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对空白条款进行补填。此类合同绝大部分内容为通用文本,内容一致,但还有一种部分条款因针对不同合同相对人所使用的空白条款,比如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为空白,后期由当事人对空白处进行填写。后期若产生争议,引起诉讼,往往当事人对填写的空白条款效力乃至于合同的效力有不同的看法。

如本院近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A公司作为供应商起诉经销商B公司主张货款,并要求作为担保人的B公司法定代表人C及其配偶D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此案中就存在债权人A公司与担保人CD所签订担保合同中有关担保期限、金额处在签订时为空白,事后由债权人A公司补填的情形。后因B公司未支付货款,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给付货款,并同时向担保人CD主张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A公司也认可合同空白条款为事后单方补填。本案中,当事人对于格式合同、合同空白条款单方后补的效力产生争议,而对此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如前述案例中,担保人提出,担保合同中担保期限、金额等条款为主要条款,该部分条款为债权人事后补填,则视为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事后补填的条款无效。认为双方签订合同中部分条款为空白,对方未经己方授权单方补填内容,不能认定为双方达成合意,故补填内容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合同的成立分要约和承诺两部分,提供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另一方签章或签字视为承诺,则合同成立。即使签章或签字时合同时存在空白条款,也应视为签章或签字一方授权对方补填,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合同有效。

笔者认为,格式合同中空白处事后补填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可简单机械的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而应视情况区对待,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此可见,合同中关系质量、价款、履行地等内容为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对主要条款约定不明,亦采取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来为弥补合同漏洞,非轻易认定合同无效;那么对于格式合同中部分空白条款补填,若因此认定整个合同无效,则于立法本意相悖,故前文中第一种观点在审判实践中最为不可取。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格式条款无效应由法定,除法律规定无效情形以外,不可随意推断合同条款为无效,即使是格式条款亦然。结合前文案例,虽然A公司对担保合同中担保期限、金额处进行补填,但担保人CD在存在空白条款的担保合同上进行签章,以其行为表明其愿意为债务人B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再结合担保人CD为债务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之配偶这一特定身份,担保人CD对债务人B公司的业务开展理应了解并知情,且担保合同后补条款亦未加重担保人CD的责任、排除其权利或免除债权人A公司的义务,故对于存在补填内容的条款亦不能武断认定为无效。

当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此类合同空白条款的补填情形,又该如何妥善应对和处理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分析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法定无效情形,若存在,则直接认定为该条款无效。若无法定无效情形存在,则进一步分析债务人提出的抗辩是否有证据佐证或者债权人自认,若无证据佐证且债权人亦不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务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直接认定合同的效力;若能够认定合同部分条款内容系单方事后补填,但仍不能直接判定该补填条款为无效条款。如前文案例中,担保人CD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且C为主债务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完全知晓并了解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状况,对所签订的包括空白条款的担保合同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存在预见,从尊重合同自由原则以及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考虑,应推定为CD授权A公司补款相关条款,据此认定该担保合同效力。

然而,审判实践中格式合同空白条款单方后补有很多种不同情形,不可以一概而论。比如,前文案例中,若CD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包括空白条款的担保合同后,多次向A公司表示对担保或者担保金额有异议,要求撤回担保。那么在案件审理中,则需要要进一步审查CD所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若CD提供的证据能够实现证明目的,说明A公司与CD就担保金额未达成合意,则不可轻易认定该补填的合同条款效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合同中存在的空白条款事后补填效力的认定,一般以认定合同有效有原则,以债务人提供相应证据推翻为补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为基础,维护交易稳定,综合考虑全案,从而作出最终裁决。

 

三山法院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