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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承诺未留条,事后抗辩无依据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签订书面合同及协议目的,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将来要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为日后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但在平常交易中,有些人往往只注重合同的形式要件,却忽略当事人在事前及事后对某项事情作出承诺的重要性,如果某些承诺对合同条款及内容有重大变更的,那么该承诺同样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仅有口头承诺,而没有书面承诺,一旦发生纠纷,作出承诺一方反悔的话,那么接受承诺一方很难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这样往往在经济交往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自己的正当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地维护。

4月底,我院民二庭受理一起原告某机械公司诉被告某粮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欠其货款5万元未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并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闻此非常激动,称自己早已不欠原告的货款,因为被告在向原告购买设备的合同签订后,原告在交货过程中,迟延履行了交货时间,并且有部分设备型号不相符,导致被告购买的机械设备不能按时安装及正常投入运行,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后被告与原告供销人员多次进行交涉,原告供销人员最后作出了让步,当场口头承诺给被告减免5万元货款,以冲抵迟延交货给被告带来的损失,被告当时碍于情面,没有让原告供销人员出具书面承诺,于是当场将余下的货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原以为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自己没有想到一年后却接到了法院传票。在法庭上,被告情绪很不稳定,并反复重申自己已不欠原告货款,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后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反复与被告辨法析理,终于使被告认识到在没有证据的支撑下,自己的抗辩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很后悔因当时自己行为一时疏忽,才有了今天这个结果,同意再支付部分货款给原告。

这桩案件标的虽然不大,审理起来也不复杂,但它告诉我们,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不光要注重书面合同重要性,同时也要注重经济交往中,一方或另一方作出的承诺及回复的重要性,不光合同或协议要保留,而且其他方面的承诺及回复也要留有字据。

 

 

(民二庭   牧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