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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被执行人不履行原因,多年执行案件一朝解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佘某某与俞某某离婚后,本院判决子女归佘某某抚养,俞某某2010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子女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判决生效后至20157月份,俞某某拖欠子女抚养费共计20000元。佘某某分别于20117月份和20149月份两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方查找未发现俞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找到俞某某,俞某某表示自己没有工作,在家操持家务,仅靠其丈夫偶尔打打零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无力给付子女抚养费。两件抚养费执行案件得不到解决。为此,承办法官认真研析案情,通过与俞某某的几次交谈,了解到俞某某经过几年后其家庭收入有点积蓄,未完全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给付子女抚养费认识不够,认为孩子判给谁就有谁负担,二是双方对判决归俞某某所有的部分财产不带走后折价存在分歧,被执行人认为折价20000元,申请执行人认为只折价10000元。原因找到后,执行法官首先做俞某某思想工作,让俞某某认识到给付子女抚养费是法律规定,是父母离异后与子女感情链接的一种方式,如果不能完全妥善给付,影响母女今后感情的培养。其次,组织佘某某与俞某某协商判决后判决归俞某某所有的部分财产折价问题,经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判决归俞某某所有的部分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10000元,被执行人当日拿出10000元现金支付子女抚养费,并承诺以后子女抚养费按判决自动履行。

这样两件多年未执结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下妥善执结。

(执行局  俞红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