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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未履行,起诉追偿无依据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的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可见,追偿权的核心在于追讨和补偿,它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事实基础和前提的。如果尚未履行赔偿给付义务,那么就不具备行使追偿权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这种追偿是有风险的。

2015年,章某某燃放爆竹时眼睛被炸伤,于是,章某某将爆竹销售商某杂货店起诉到我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某杂货店于判决生效后赔偿章某某各项损失51248元。判决生效后,该杂货店于2016328日将其上家销售商某小店及爆竹生产商某烟厂起诉到我院要求行使追偿权。但经了解,截止起诉之日,某杂货店尚未向章某某履行赔偿义务。对此,某杂货店认为,生效判决已经明确了自己的赔偿责任,不管是自动履行还是法院强制执行,支付赔偿款是将来必然要发生的,所以追偿权也必然会发生。然而生效判决不能等同于义务履行,即便法院强制执行,也不乏执行不到的情况。而且,追偿权的本质在于弥补实际损失,只有先行履行了赔偿责任,损失才能实际产生,否则赔偿义务人就有可能在没有进行任何赔偿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得因追偿而得到的不当利益。为防止这一情况发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同样的立法精神也存在于《担保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和《保险法》中:“......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可见,当事人要行使追偿权,必须以实际损失的发生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为前提,否则就是缺乏事实基础,自然也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

在承办法官的风险告知和提醒下,某杂货店自愿撤回了起诉,待实际履行赔偿责任后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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