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案例直击

自己家中摆赌场 恶习难改领刑责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321,随着我院刑事审判庭的一纸判决正式生效,被判处赌博罪的罗甲与罗乙心服口服的接受了法律的制裁,罗乙更是因为赌博屡教不改而开始了自己的铁窗生涯。

正月里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归来,三山区开始了一年中最喧嚣的季节。春节刚过没多久,被告人罗甲尚未外出打工,但又感到囊中羞涩,于是动起了歪脑筋,想要靠着组织赌博抽头赚点外快花花。罗甲寻找到高安街道的一间简易板房,遂电话邀集一干赌友们,以“摇单双”的方式组织众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600余元。被告人罗乙正是在这次赌博中与罗甲结识并臭味相投,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合起伙来捞点大的。有感于天寒地冻,简易板房实在太冷,罗乙遂提议在自己的房子里继续摆上赌摊组织众人前来赌博。连续两天,罗甲跟罗乙通过电话邀集等方式组织了多达二十多人前来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600余元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审理中还发现被告人罗乙赌博恶习难改,自2008年至今已经因为赌博被住所地甚至周边多地公安派出所处罚过六次,但依然没有改变他好逸恶劳的品性,罗乙仍我行我素的继续参与赌博。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甲、罗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罗甲、罗乙在第二、三次赌博犯罪中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曾因赌博多次受到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甲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罗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罗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罗甲、罗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罗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罗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庭  叶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