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驾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后,至今已有三年的时间。三年来,全国各地严查酒驾,一律定罪判刑收效甚好,但是仍有人怀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结果醉驾摩托车单方肇事,致自己受伤。近日,三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家住繁昌县的被告人杜某某是一名瓦工,因最近无事可作,便在2014年4月13日晚上找到家住三山区响水涧村的张三(化名),希望他能帮自己找点活,当晚二人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饭后,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皖BXA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19时30分,因醉酒后反应迟钝,判断力与控制力差,行驶至芜湖市三山区响水涧村路段时,摔倒在路边,造成头部受伤且六根肋骨骨裂。路过此地的他人发现被告人杜某某受伤后即报警,交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杜某某已经晕迷,便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交警对被告人杜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杜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遂做出以上判决。
(三山法院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