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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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淘来千发子弹为打鸟 三山两男子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网购以其快捷、便利、省时省力的优势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同时,往往也容易被一些不良商家利用,他们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从事非法经营。让徐某某、鲁某(均为男性)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本想从淘宝上淘来气枪子弹打鸟,不料却换来了牢狱之灾。近日,我院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徐某某与鲁某两人在三山区合伙经营门窗生意,徐某某从小对枪械、弹弓射击类的东西感兴趣,平日在网上喜欢关注枪支方面的信息,并加了好几个QQ群,其中他加入一个群的群主经常在群里发送一些卖仿制枪械、子弹的链接。正好鲁某家中有一只气枪,因没有子弹长期放置在家中未使用。徐某某给鲁某讲明他可以在淘宝网上买到气枪子弹。因徐某某没有淘宝账户,201211月底,两人协商后,由徐某某借用朋友彭某(另案处理)的账号,按照群里的链接购买了名称为“机制铆钉”品名物品一件(实际物品是一盒气枪子弹),由彭某在网上付费(付费后彭某知道了徐某某实际购买的是气枪子弹),徐某某将购买的费用支付给彭某。淘宝到的子弹到货后,徐某某与鲁某两人经常拿着气枪和子弹到三山区峨桥镇的树林中去打鸟。2012年年底徐某某再次到淘宝上购买一盒气枪子弹,子弹到货后,鲁某的气枪坏掉了。201311月底案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了1240发气枪子弹。经鉴定,上述物品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被告人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鲁某,有立功表现。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鲁某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徐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肖 珍   许新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