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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共上法庭 全家闹翻为哪般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733,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丁某诉称原告家庭所在村民组因拆迁而得两套安置房,原告的大儿子、儿媳、孙子和孙女四人共一套,原告老夫妻与其次子(因病已故)三人共一套。房屋分配到手后,原告及其家人进行装修后即搬进居住。20167月下旬,原告的老伴及其儿子、儿媳趁原告外出打工期间,与其中一个被告杨某签订一份《安置房买卖合同》,将原告所居住的安置房以275000元出卖给杨某。20168月原告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卖,立即找杨某要求退房,杨某置之不理并将房屋大门紧锁。直至今日,该事情仍未得到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提交的《安置房买卖合同》上有原告丁某的签字及手印。原告丁某的老伴、儿子、儿媳、孙子、孙女都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原告无奈之下将家人及购买其房屋的杨某诉至法院。原告对在涉案买卖合同上签名不予认可,也不同意出售安置房屋,要求确认六被告之间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的审理中。不管案件的裁判结果如何,目的是解决纠纷,平息矛盾,促进家庭和谐。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