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三山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桂某曾3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但在出狱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桂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桂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自1999年,被告人桂某第一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后,没有吸取教训,踏实做人,而是一直企图通过盗窃的方式不劳而获,最终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刑庭 钱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