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一庭法官远赴浙江宁波,将法庭搬到宁波望春监狱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同为85后的原告施某与被告王某系自由相识恋爱,2008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被告羁押于望春监狱,为了查明案情同时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带领书记员奔赴浙江宁波,在监狱提审室搭起临时法庭,临时搭建的“法庭”没有电脑,也没有打印机,承办法官便带领书记员用随身携带的笔一个字一个字的记下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满满7页纸写完之后,两个多小时已经悄然无息的过去了。庭审后法官还认真听取监狱领导就被告在狱中的改造表现及思想情绪等情况介绍,同时邀请监狱两名管教干部配合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因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案件调解未成功。法院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民一院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