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欠陈某的钱,杨某欠姚某的钱。当陈某向姚某索要欠款时,后者索性用杨某做了挡箭牌。熟料,陈某为讨债,居然拘禁并殴打了杨某。
在得知杨某根本没钱还的消息后,陈某召集朋友潘某、姚某某将杨某带到三山一咖啡店包厢内拘禁两小时左右,并对某实施殴打,致杨某鼻子出血,受伤倒地。陈某见事态严重,迅速离开包厢。经法医鉴定,杨某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事发后,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杨某损失,获得杨某的谅解。
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该案中,陈某对被害人杨某殴打致轻微伤,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该案事出有因,拘禁时间不长,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
(李娟 肖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