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
被告人胡某某与吸毒人员圣某某系“狱友”,据圣某某交待,他和被告人胡某某关系还不错,被告人胡某某出狱的当天,还是他去接的被告人胡某某。后圣某某知道被告人胡某某处有冰毒,便想从被告人胡某某处购买。故在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芜湖市三山区幸福花城小区大门附近,先后五次向吸毒人员圣某某贩卖冰毒约2.5克。
三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非法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且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予以从重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