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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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二月再贩毒,构成累犯获重罚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57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49释放。刚刚“出宫”二个月,便又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近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胡某某与吸毒人员圣某某系“狱友”,据圣某某交待,他和被告人胡某某关系还不错,被告人胡某某出狱的当天,还是他去接的被告人胡某某。后圣某某知道被告人胡某某处有冰毒,便想从被告人胡某某处购买。故在20136月至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芜湖市三山区幸福花城小区大门附近,先后五次向吸毒人员圣某某贩卖冰毒约2.5克。

三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非法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且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予以从重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