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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确定的庭期可以更改吗?

发布日期:2018-04-16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法院一般通过传票的形式确定庭期,传票一经法院盖章确定并送达被传唤人,则意味着被传唤人需按传票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庭,因而要求法官重新安排庭审日期的情形。那么,已经确定的庭期是否可以更改呢?笔者认为,已经确定的庭期并不能随意更改。


    首先,更改庭期应有正当理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由此可见,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其要求延期庭审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否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关于对正当理由的认定,我国法律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正当理由”应是诸如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被限制人身自由等。而如律师庭期冲突、在单位上班无法请假、在外务工无法赶回等,严格意义上来说均不能够成法律层面上的“正当理由”,不能作为要求更改庭期的合理解释。


    其二,更改庭期应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司法审判应首先尊重业已设定的诉讼程序,树立司法威信。确定庭期并制作传票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程序内容之一,庭期一旦确定应依法予以公示。社会民众可按法院公示的庭审时间和地点,到庭审现场或以观看庭审直播的方式旁听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而庭期的改变往往只向涉案当事人特别通知,社会公众不能及时了解,对更改的原因更是无从知晓,容易造成民众对法院“工作随意性大、不确定因素多”的曲解。
    其三,严格控制庭期更改,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改庭期需要重新制作传票并送达,新一轮送达问题可能重现,造成书记员辅助程序的重复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其四,庭期变更应留痕,自我保护意识应提升。在司法责任制度之下,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法官对自我的保护意识也应提高。虽然更改庭期在审判实践中操作较为频繁,一般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但为避免纠纷和留下隐患,建议要求更改庭期的一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及时与另一方沟通。如果双方已经私下达成一致合意,那么双方均应提交书面意见。因为在延期开庭的情况下,有可能存在故意拖延时间等不良目的,且此间会发生何种变故,法官对此一般难以把握,因此如果法官决定更改庭期,最好完善相关程序,全程留痕。


    当然,是否允许更改庭期,法律对此没有严格规定,法官面对具体情况具有较大的斟酌决定权,而权力同时伴随着责任,不管是从严格程序与对社会影响方面的考量,还是从节约司法资源与自我保护方面的顾虑,都不应随意处之。

 


           作者:研究室(审管办)唐欠欠 编辑:王梦婕